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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9-2(第6节)

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也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虽然法理逻辑不太严密,但是从八二宪法一直是这么规定和这么认为的。农村土地包括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等各种土地的类型,包括了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林地、山地、草地、四种荒地、滩涂地和乡镇、村、组的建设用地,以及各种空闲地等。

有人认为农村集体享有以上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却更像土地的占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宅基地是用益权(占用权)。八二宪法出台时,理论界认为所有权“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如《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第1版第1094页就是这么规定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71条将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扩大到了四项权能。

之所以将以上不动产列为“集体专有占有关系”,是因为以上占有关系是法定的相对稳定的占有关系,只有够资格的农民身份或者农民集体身份才能取得。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故评级上应当比专属的占有关系低一级为妥。

集体专有占有关系的时间概念:耕地的占有期为30年,草地的占有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占有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占有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集体的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家庭的宅基地,没有占有期限的限制。

二是集体专控占有关系。

此类占有关系,部分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这些集体的财产关系到集体的共有利益、共有事业,不应当随意搞私有化、市场化、股份化和自由化,必须依法依村规进行专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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