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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公有物

一、基本概念

公有物,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益团体占有的公共财物,包括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公有物,为特定或者法定的主体占有,适用于不同环境中的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

此为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一般不受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绝大多数受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亦受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厘清占有的客体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度,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公有物之归属和占有保护问题。

1、特定的公有物

所谓公有物,主要是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上来划分的公共之物。为了物权主体与客体清晰,只能是特定的公有物。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划分方式,唯有国家法人所有并由国家法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物,才是合格的公有物。集体、私人、其他人也可以从事公益事业,也有部分的公有物,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有物,或者也不全是公有物。

一方面,我们确实需要承认集体、私人、其他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也可以自主支配公有物,我们称之为其他的公有物。另一方面,从定性、定量两个基本点分析,其他公有物之社会意义、用途目的、所占份额、权力范围等肯定有差别。

比如,不动产征收制度中有个中心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与国家的需要、全民的需要整合在一起的,有着特定的内涵与外延的。征收权上,只能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征收权,通过有偿征收的办法,将非公有物变成公有物,或者将一般公有物变成特殊的公有物。倘若集体、私人、其他人都打着“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称自己所有之物也是“公有物”,也要行使不动产的征收权,那就大错特错了,整个社会的物权秩序就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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