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共同占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105条概括性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普通物权系中,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用益权人(使用租赁借用人)、享用权人(免费使用他人之物的占用人)、单一占有权人(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担保物权系中,留置权人、动产质权人等,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关于权利质权人,质权人占有汇票、支票、本票、纸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纸质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证、纸质的股权证、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著作权证书、应收账款凭证等,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由法院执行浮动抵押权(对于被撤销企业债务人财产的司法抵押权)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与法院组成临时的共同占有关系,但法院为非利益关系人。以上抵押权人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2、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按份共有之占有权,泛指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1)自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自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是指按份所有权人对于自己共同共有之物进行共同占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显示出这是一种等级式的内部占有关系,各个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是不平等的,共有权与共管权、共决权都是大小不一的。
(2)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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