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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第2节)

、股份和投资额所搭载的不动产、动产标的物,包括金钱之物、信托之物、担保之物及其他有形物或无形物,为合有人所管领、利用,实行财产信托管理与自主分配,合作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有形物指通常所说的各种不动产与动产。无形物包括知识产权和派生物、一定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指示物(包含权利)。

所有制变动是整个物权体系、物权板块的物权变动,是系统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却与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有着不同的意义。从占有权到所有权、共有权和所有制,都会发生系统性、整体性的变动。

因此,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一种非常严重、非常复杂的新课题,从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到物权法理学,都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

通常所指的物权变动,实行的是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某一物权人与某一物发生的物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情势,主要是指“减物权”式或者“除物权”式的变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变动是为其次,物权学上的变动才是主要范畴,专有物权的变动与共有物权的变动均包括在内;

此处所指的变动,实行的一类物多权主义规则,某类共有人与某几类共有物发生的物权合并式变动,主要是指“合物权”式或者“加物权”式的变动,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变动,物权学上的变动是为其次,共同专有物权的变动与共同共有物权的变动均包括在内。

2、合有制

合有制,全称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样性质的所有制累加起来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资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分权却不是完全一样的,集合前后的性质、经营范围、势力范围等也是略有差异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杂交式集合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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