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合有制,实际上是不同界别、不同国别、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共有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混合所有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引导下,合有制成为最活跃和表现最出色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但其占有物来源的合法性和占有关系的复杂性,应当引起大家密切关注。
合有制,即依法拟定杂交或者集合财产占有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为灵活机动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尽管有横向集合与纵向集合的杂交成分,仍然算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主体与经济主体。
合有制改变了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和企业关系、产权关系、占有关系,遂成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最复杂的课题对象。这是宏观物权法的命题,往往需要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三者并用,才能全面地、正确地推导出占有关系的效力。其相当于准共有制,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则亦适合合有制的占有权人。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集合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注意事项:
本命题所谓“合有制”,系指所有制型、所有权型、占有权型、占有关系型、共有关系型合有制。
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本文不堪重负,主要论述一下所有制型合有制。
2、一般分类
合有制分为两大流派和几大类别。
第一类是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
国有企业之间集合,集体企业之间集合,私人企业、自然人之间集合,外资企业之间集合、其他单位团体之间集合等同质化产生的合有制,在统计学上不存在合有制,在物权法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可以列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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