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2、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
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物权关系法定义的私有制。
(1)所有制关系法之私有制
是将私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体制而存在,与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集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有制等并存的经济形态,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和根据现有的客观条件,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私有制经济是辅助性经济,不是主导型经济。这跟私有化、自由化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法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公有制经济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所有制关系法之私有制,与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基本相同,但侧重点有点差异。前者是从主要的法律关系上界定的私有制,法律规定以外的私有制不在此范围之内,是依据法律规定来统一规范与调整私有制关系的,至于经济形态只不过是其中之一部分;后者是从学术上与政治经济关系上界定的私有制,论证私有经济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的,经济形态是主要内容之一。
(2)所有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是将私有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与其他所有制之财产所有权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保护与限制性措施。与其他所有制之所有权人发生关系时,私人所有权分为自由所有权和限制性所有权,私人不能超过法律的红线取得与行使所有权。如私人不能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物权法的特别规定,任何人也不得违反这一规定。
由于私有制经济是辅助性经济,私人自己从私人的生产经营领域、交换领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机会不是太多,而从业人员从全民、集体所有制之生产经营领域、交换领域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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