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保护与其他人财产的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样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平等保护”就是指这样平衡式的物权化方针政策。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都有各自的物权化方针。私有制之物权化方针,主要的是集中于、表现在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上面。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国家、集体资产都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某些弱势群体私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加强法制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固然重要,而加强物权化方针的落实使得我们开拓了门路。法律、制度、政策、规章等仅仅规定宏观层面的,具体办法和物权化做法也是切实可行的。
无论是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是私有财产的损失,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化公为私、化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式的侵占行为是共同表征。
私有财产保护之防火墙,第一是反侵占,亦即反无权占有和反恶意占有。这是一个极其重要、极其严重的课题。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主要是依靠自力更生、自力救济的办法来解决部分的问题,这是一种新的思路,大家不妨一试。
二、民事主体的原则
1.私有财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第一,私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私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指私有财产的保护居于其他民事主体中得以平等保护的公平原则。其前提条件是,在对方不具有先占特权的条件下,私人的动态产权与静态产权的法律地位平等、物权请求权平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均平等。
平等,就是社会结构的所有成员都受普遍法律的约束。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官员犯法,与平民同罪。老百姓财产保护,与官员财产的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样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民事主体平等,就是各种民事主体在竞争领域中法律地位与经济活动相对的平等,不受政治特权、经济特权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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