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第9节)

难点辨析(十九))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够全面。

据考证,本权保护说为德国学者耶林(Jhning)所倡,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本权,如所有权等。但古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存在法秩序维持说,近代时期的德国学者邓伯格将其发扬光大。另外,还有债权的利用权人保护说,为学者埃尔利希(Ehrlich)所倡(陈华彬《物权法》第648页)。

这说明了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命题,并不是就此一家别无分店,光是使用本权说有时候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以债权的利用权人保护说为例,是反所有权保护主义的,到头来会要反本权说或者反本权保护说。以法秩序维持说为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善意占有人和盗窃财物的恶意占有人,就是以法秩序维持的办法来进行甄别处理,这两类无权占有人本身是无权的。

5、占有标的物不仅仅限于标的物

有的教科书认为“占有标的物仅限于标的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机械主义的理论,或者是一种微观物权法的理论,是不正确的理论,应当进行反省与纠正。

该教科书认为“占有标的物仅限于标的物”,问题在于论证论据不充足,概念的外延不周延。

相关全文如下:“占有标的物仅限于标的物,因此对于那些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所谓‘物’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通常,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虽没有物权却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例如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以及未登记的不动产移转而产生的占有等,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占有’一章中将占有规则共同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此外,作为占有标的物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申言之,一物一权原则在占有的问题上并不适用。例如,对于房屋的一面墙壁的占有或对一宗土地的某一部分的占有均可。”

现梳理一下上述的理论文章,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