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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6-2(第2节)

合规地履行了返还原物的义务,因此造成的交易损失和其他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占有物者(无处分权人)负责赔偿。

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权和财产权利人的所有权,一般规定是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

以上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项规定,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无权占有则另当别论。

善意取得,是在善意占有基础上取得所占有财产的所有权,由无权占有人升格为有权占有人,由占有事实升格为占有权利。

一般而论,这是由于原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的除斥时效,而便宜地取得财产所有权。

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任何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但可以经过法院判决与登记生效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国的善意取得体制会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谨慎行事,主要集中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特殊需要才能成就。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经济的效率。现实条件下,有很多财产的交易是通过信托所有权人(第三人)来转让其财产的,确实有一些受让人取得该项动产却分不清对方是否无处分权人。也有一些权利人该登记的不动产而未登记,致使受让人误信该不动产是属于处分人所有。

2、关于知道

已知,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相反地,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非以合同形成、即私占的新的占有形式。

与善意占有对应的,是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

与恶意占有对应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关于“知道”与“不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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