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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第4节)

确的物权方向,准备打一场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恶意占有人和各式各样的恶意占有行为,必需利用各种法律武器猛烈地齐齐地开火,一发现恶意占有的苗头就立即毫不犹豫地消灭它,不让他们有丝毫的喘息的机会。

恶意占有纯属零物权、反物权重点对象,或许是“侵占”的代名词,为有物权、正物权所不容,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与制裁。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或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占他人财产‘性’质严重的、侵占公共财产影响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3、逻辑推定

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侵占、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表现形式。

关于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已经在《物权法》第241条即“占有”编开宗明义地作出了规定。

对于有权占有的简要规定,表示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二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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