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其他物权法系的占有物系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之物,制度物权法的占有物主要针对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之物,其次才是一般可流通之物。比如某个地方有一块无主空闲地,当事人不知道业主是谁,而当事人随意在上面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样是不允许的。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财产有特殊的规定,不能滥用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推定办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一些政策法规中法定的财产,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一般不适用于善意占有之推定办法,仅仅恶意占有之推定办法。
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论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而论普通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权法方面的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担保物权法方面的也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论述,总会有遗漏的地方。
应当说,倘若本文也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中,对于恶意占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一道来,或许20万字也容纳不下。因此,本文仍然运用漫谈的手法,对“恶意占有”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概括。有请各位读者结合本著作几十篇文章来一并理解,或许对于“恶意占有”会有更多的理解与收获。
二、相关类型
恶意占有的类型很多,比善意占有的类型多出很多。不同类别的恶意占有,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动恶意程度亦不同。在考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应当据此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1)和平占有
恶意占有人和平占有,就是利用和气、平缓或者诈骗的手段巧妙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合谋侵财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与其他占有人串通一气,签订显失公平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合同,合伙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多占、侵占他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小偷小‘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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