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0-2
动产的无权占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义
动产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对于他人的财物而发生事实上的占有。财物,包括可移动之物、金钱、有价证券甚至于知识产权。无权占有人对于可移动之物是一般的占有形式,对于金钱、有价证券甚至于知识产权是特别的占有形式。动产的无权占有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分别为普通、担保、制度等物权法系所控制与限制。
物权法占有编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不需要登记之动产的无权占有项目上。
因为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其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公信力与权威性的证明,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已经没有多少发挥的余地;然而,不需要登记之动产,占有形式、交易手法式样繁多,而且容易移动和毁损、灭失,而且容易被侵占、被私分、被哄抢、被截留、被破坏,尤其是金钱之类的特别动产,流动性、适用性、便利性最大,也最容易被恶意占有,种种迹象表明,“动产的无权占有”是多元化、普遍性的问题,从理论上到实践上有许多事情要做,决不能掉以轻心。
动产的无权占有,一般而论,应当是个扁平式的自物权或他物权无权占有体系。因为有权占有方面一般不会设立先占特权,法定的所有权、占有权规定得不多,故无权占有方面是扁平式的,推定占有效力时变得简单一些。
诚然,这是指一般流通领域的、可交换的动产而言的,对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动产不再是扁平式的,肯定会有一些先占特权的。实践证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中发生恶意占有的可能性或者比例是会更大的。
(1)一般的无权占有
一般流通领域中,动产的无权占有对象,是可生产、可经营、可交换、可消费、可流通、可分配之类的一般性的动产。
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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