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1-2(第2节)

系法的区别。

土地公有制国家已经把土地所有权已经定格化了,即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变动,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构成恶意占有了。至于善意占有,仅仅在于土地使用权方面可能发生。

土地私有制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是可以自由变动的,这样就缩小了恶意占有的范围,让与了善意占有的空地。

区别二:所有权关系法的区别。

土地公有制国家或者土地私有制国家,都分为可流通的与不可流通的房屋所有权,占有权利的推定上基本上可以保持一致。

由于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差异,土地买卖自由就有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随意抵押、转让、买卖土地所有权是违法的,买卖土地的权利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农用地、宅基地以及农民的房屋买卖都受到专地专用制度的限制,物权变动的可能性很低,有权占有人甚至成为无处分权人,违法占有人往往是恶意占有人,很少是善意占有人的。

在西方国家,私人也可抵押、转让、买卖土地所有权。法定的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相对较少发生。

区别三:其他物权关系法的区别。

由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的区别,导致了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上的区别。

以用益物权关系法而论,中国很少有农用地、建设用地自由出租的。西方国家的城乡土地出租是很自由的,甚至专门规定了“收益租赁权”之类的物权变动对象。

以担保物权关系法而论,中国很少有农用地、建设用地自由抵押的,质权中仅仅限于动产。西方国家的城乡土地抵押、出质是很自由的,甚至专门规定了“不动产质权”之类的物权变动对象。

这样一比较,再次表明:土地公有制国家之不动产无权占有范围,大于土地私有制国家之不动产无权占有范围;前者的恶意占有对象多于善意占有对象,后者的善意占有对象多于恶意占有对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