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的管理费用,是上级有权占有人向下级有权占有人收取管理费用。就是说,同是善良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请求权人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
运输、保管、寄存、加工承揽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普通物权人,他们是有权占有人,不是善意占有人,应当依据合同关系进行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关系人、委托人一般不会向这些人另付保管费用。
二则,担保式善意管理人。
担保物权法中,善意管理人,系指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和法院保全抵押权人等担保债权人。有的是保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是保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权利凭证。所有这些善意管理人,都是限期的、短期的和有权限的有权占有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以上所有权人返还原物,或返还孳息,并享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就是说,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是一定的,向债务人返还原物、返还孳息是不完全一定的。
关于返还原物。倘若担保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以该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来清偿债务的,就不一定返还原物,但多余的原物需要返还。债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占有物所有权,并以此抵偿债务的,就无需返还原物,但多余的原物需要返还。
关于返还孳息。即是否返还抵押物孳息,质物的孳息,留置物的孳息,物权法分别于第197条、第213条、第235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般而论,由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孳息,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无需返还债务人,特殊情势除外。由债权人自行收取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一般是即时收取随即用于清偿债务,一般无需返还债务人。
2、保管费用的概念
保管费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保存、管理和例外保养、保修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广义的保管费用,系指善意管理人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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