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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第3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一并执行。

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单位或者个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各种恶意占有人,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分清独自责任与共同责任、连带责任以及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分清侵害物权的责任与债权上的责任或者经济上的责任、社会上的责任等,对应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同方式,比较恰当而有分寸地承担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全额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取得占有,故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侵占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有些国家的法例规定将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定在可归责于其的事由为限。中国本法不作此规定。

具体来说,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全额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倘若将每一种类的恶意占有后果与法律责任一一细分,搞一个计算机模型,有可能出现数百、数千个案例法。

问题在于,这样宏伟的工程,这样宏大而复杂的课题,由谁来做?是谁能够承担得起?

问题还在于,我们的物权法理学、债权法理学和恶意占有方面的理论,仍然停滞于陈旧的微观层面,这样基础性理论建设举步维艰。这就要求人们需要坚持不懈地提高相关学科的系统化水平、精细化水平和科学理论水平,还要实打实地建立健全计算机案例模型,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和正确处理有关纠纷的能效。

2、恶意占有人的两大责任范畴

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并不是于占有物遭受毁损、灭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如妥善保管原物、完好无损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定的责任;即使是原物及其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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