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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有权占有正保护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未经有权占有人同意,不得变更其占有权利或者打乱正常的物权秩序。有权占有正保护是较高等级的占有保护,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应当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

正保护,就是在正物权正占有(有权占有)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目标保护或者标准式保护,其目的是要将无权占有状态转正为有权占有状态,或者将准占有状态转正为标准占有状态,稳定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完成任务,即让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再进行法定的物权化调整,只能依正占有人的意思自治权来决定是否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的权利。

正保护,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这样就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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