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无权占有准保护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人与其他无权占有人发生占有纠纷,占有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侵夺、妨害,于1年之内未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该物上请求权归于法定的消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上述第一段中的“占有人”,泛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
对于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来说,具有普遍性意义,适用于“合法性”对照检查推定规则。保护有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才是正宗的、正经的、正统性的保护,需要进行长期的保护。
对于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来说,具有特殊性意义,适用于“合理性”或者“合适性”对照检查推定规则。原则上,一切非法占有行为是不受人们欢迎和法律保护的。然而,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情势下,以过程控制论的调整方式,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的保护是一种临时性保护的措施,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现实意义。临时性地维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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