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相比之下,关于占有保护的性质内容,因占有本身的性质条件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于有权占有人,主要是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占有保护以合法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有权占有正保护,即为正统性、正规性、正经性和合法性保护,是所向披靡的完整性保护、真正的维权性的保护、长期性保护。
有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均优于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可驱动并可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领导者、主导者、胜利者、终结者。
对于无权占有人,主要是占有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无因管理人和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人。占有保护分别以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程度的方式推定,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不排除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合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即为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和非合法性保护,是任务性、责任性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均次于无权占有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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