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之类的上级善意占有被定义为非法占有、合理占有,故此类下级善意占有亦被定义为非法占有、合理占有和便利性占有。
此种善意占有人,与上级善意占有人发生直接的占有关系,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间接的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
与上级善意占有人发生直接的占有关系时,此种善意占有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有限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准许以准用益物权的名义进行自保。但是,不构成善意管理必要费用求偿权之法律要件,善良管理是各种用益物权人的本职工作。
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间接的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时,此种善意占有人只负责向上级善意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该上级善意占有人违反约定,提前终止占有合同,理论上可以向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出于同情心,或可减免其违约责任。
与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占有物斗争时,准许按照用益物权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
(五)特殊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因管理之类的善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有偶然取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有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暂时占有谈论的,不能定义为合法占有,只能定义为合理占有,性质上应当是特殊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占有人。
此类善意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必然关系,合理占有之有效性甚至于有功性、临时性、不可持续性是其主要的性质特征。
1、第一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善意占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风险性、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有功人员与有错人员只有一步之遥。
此类善意占有人,不仅享有赏金得偿权,而且享有必要保管费用的求偿权。一旦发生占有物毁损、灭失事件,以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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