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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第6节)

法律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限于准许“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

而且,关于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因为没有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不容易进行“合法性”的强力推定,只好进行“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的弹性推定。

普通物权体系中,出现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苗头与现象是比较多的。很多时候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人们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上述三大类型及其例证,都是一反常态,都是普通物权体系中发生的。

担保物权体系中,寓于抵押权关系法方面应当相当普遍的。抵押人怠于以抵押物之处分来清偿债务,也不采取其他办法来清偿债务,这是所有权人对于他物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反(式)妨害”,不是占有上的妨害、物权上的妨害,而是债权上的妨害。于是乎,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的条件,行使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

(1)占有人

占有人,特指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人,即专指遭受妨害之类的当事人,称之为权利人。

涵盖有权占有人和特定的无权占有人,即既涵盖对物有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力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又涵盖对物无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力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非物权人和非物权关系人。前者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前者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2)占有关系人

占有关系人,泛指与占有人和占有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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