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说,还是只计算一种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占有被妨害,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妨害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套用以上定义格式,可以确认为:
占有被妨害累及的危险,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危险。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深度的或者广度的、重度的甚至严重的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施险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消除危险。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不是平面图式的单一请求权,而是多视角、多维度和立体式的综合请求权。
以请求权的竞合性质、竞合程度而言,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连襟式的密切相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密度也很强。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以及相关的关系人。有关抢险救灾之类的大规模的“消除危险”,几乎不分天南地北,甚至于不分国界。
而且,此类特殊的“相关的关系人”、“准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人”,绝大多数是无权占有人。而且,对人的与对物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是两者并举的,充分显示出非常规的甚至于超大型的占有保护新模式。
当然,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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