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权利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纯义务式的合同关系;有债权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物权式的合同关系;有临时式、短期式的合同关系,也有长期式、永久式的合同关系;有优先式、排他式的合同关系,也有被排挤式、被剥夺式的合同关系;有意定式的合同关系,也有法定式的合同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专门性的合同关系法,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燃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应有尽有。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来自于一般财产权法,然后又反馈于一般财产权法。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合同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合同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合同关系,是各种合同关系中“重中之重”。
比如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地上权合同,地下权合同,地表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专有权合同,共有权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不动产利用权合同、不动产作用权合同,以及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的合同、交付生效的合同,以及特别的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事实合同和电子合同等,合同法中没有的,物权法中就有。
合同法主要集中于债权式合同,法律效力较低。物权法主要集中于物权式合同、担保物权式合同,法律效力较高。其中,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定性权利,一般是不能随意剥夺与消灭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也具有法定性权利,也一般是不能随意剥夺与消灭的。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比合同法高明之处。
合同法中有唯合同论倾向,似乎是没有合同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似的。物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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