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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第12节)

法机关采纳了这种意见。并且,正式的物权法条文中,在三种物权主体之上添加了“其他人”,显得更加圆满成功。

《物权法》颁布实施6年后,除了多个“房姐”、“房嫂”、“房叔”、“房爷”和“矿老板”被揪出以外,一个军中的大老虎束手就擒。这当然归功于新的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与《物权法》也有一份功劳。因为《物权法》是权源法,与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其他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动产登记法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通过联合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

第四是,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问题非常突出。

自古以来,关于物的归属、财产的纠纷,都是经常性的法律问题。定分止争,一锤子定音,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家商鞅在《商君书》中写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对于古人而言,获取动物而食的权利是重要权利之一,这对于老百姓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尧、舜、禹、汤等统治者而言,获取土地等不动产的统治权,能够将领土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实现统而治之和分为治之的目的。

所谓物权关系,很多方面就是一种资源共享的分配关系,最主要的是土地资源的分配。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每个人都离不开土地。中国实行土地资源公共所有制以后,还有一些地产权、土地利用权、作用权等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便于定分止争。

如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相邻不动产关系的处理权等,别的法律没有的,物权法应该有;别的法律有的,物权法应该优。一般的财产权法是没有这些项目的,只有物权法才这么认真与彻底。

物尽其用的问题,主要是不动产的合理利用问题。倘若有的人占有大量土地不加以利用,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物权法必须解决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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