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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5-2(第2节)

、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和第三方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他项物权,以及担保法锁关系和优先受偿权之类的趋利性等级制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合适条件下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保全担保物权等。一般而论,等级物权制度系列中,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甚至优于王牌物权—所有权这种顶尖的普通物权。

诚然,担保物权只能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的普通所有权有效,对于非流通领域和享有特别优先权的所有权均无效,如职工下岗失业的补偿费及其社会保险费、住房补贴费等项目,社会与单位的救济金、抚恤金、丧葬费和扶养费、瞻养费、医疗费、安家费等,均为普通物权中的特别优先权,一般不能在此基础上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内部也有一整套等级物权制度。这种等级制度,一部分根源于普通物权法体系,一部分是担保物权法自身设置的。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和合同有效制度,及其优先权制度、排他权制度、溯及权制度、追击权制度和一物一权主义制度等,根源于普通物权法体系。其余的都是担保物权法自身设置的等级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内部那种一整套等级物权制度,更加错综复杂,是一种纵横捭阖式的等级物权制度。

第一层次,外部的等级制度。

是留置权优于质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担保物权优于反担保物权,自保物权优于他保物权,正规担保物权优于准担保物权等等。对于债权人选择高等级的担保物权更加有利,对于债务人选择低等级的担保物权更加有利,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可以利用担保物权的等级制度为自己所用。

第二层次,内部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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