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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16节)

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分,任何国家的民法都不是绝对纯真的私法。

1、法制史上的先例证明

确切地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什么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分,这已经是几千年以来的立法惯例。由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是由若干部门法(专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尽管当时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概念。至于“诸法”中间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对于古代立法者为什么始终选择“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它适用的法律调整的需要,和反映时代的制约,都要加以具体的分析。

《中国法制史》还进一步指出,综观世界法制的发展史,在进入文明社会初期的法典编纂体例,大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著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便包括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及若干行政法规。在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既有刑法和司法的内容,也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但是,中国从公元前五世纪到二十世纪初,历经二千五百余年仍然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这种保守性也是世界所少见的,以致三十年代以来的中外学者,都以此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甚而武断古代中国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以上资料见于《中国法制史》2002年8月版第5页)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和“重刑轻民”等,原因是很多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当时长期的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加之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和逻辑法大行其道,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实施土地和矿藏资源王有制(相当于国有制)、盐铁国有制以及针对猖獗的盗窃活动、贪墨行为等,自然而然地使得制度物权法成为重中之重。以道德法而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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