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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制度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的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纵观各国的法制史,不难看出于绝大多数历史阶段是诸法合体、民刑合一的。现代以来的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分离或者适当分野,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却反过来对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进行重新组合,自然有一定的客观需求与法理支撑。至于谁是正统的物权法谱,谁不是正统的物权法谱,应当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进行正确判断,不能用唯心主义的方法论进行错误的评说。
很多公法并不是绝对的公法,很多私法并不是绝对的私法。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例子是很多的,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体系中有很多公法的内容,而且是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中也屡见不鲜。
但是,有的法学家打着公法牌、私法牌这两张王牌,极力反对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融入《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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