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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普通物权关系,系指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一般物权关系。包括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用益权关系、有偿或者无偿的使用权关系,地役权关系、共有关系、相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各种场合发生的有权占有关系与无权占有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作用权关系、优先权关系、排他权关系、溯及权关系、追击权关系,以及制度信托关系和普通信托关系。
主要方式又分为不动产与动产、有形物与无形物或者智慧物等方面的一般物权关系。其中一些特殊的物权关系往往牵连至所有制关系或者担保制关系,是内容最全面、形式最活泼、适应性最广泛的大众化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关系谱,是基础性、广泛性、权源性、常用性、深邃性、活泼性、易融合性和许多错综复杂性的物权关系谱,是基本的民事关系谱、基本的权源关系谱、基本的财产关系谱。当制度物权或者政策物权融入普通物权体系后,转而构成了杂交式的物权关系谱,使得本来非常复杂的物权关系愈加复杂。客观上迫切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平衡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当代物权法比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比微观物权法更容易解决复杂的物权关系的矛盾,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意义更加明确,一些基本的层面可以管用100年。
物权法理学有很多独到之处,很多疑难问题经济学解决不的,物权法理学可以迎刃而解。如国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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