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是相对自由的中级担保物权。区分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的一般质权、权利质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留置权,需要有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立场观点,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地步。
1、成文法系
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见诸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除了《物权法》称之为系统物权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统称为系统财产权法。实际情势是,财产权法体现在具有金钱价值的狭义物权法;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的广义物权法。系统物权法的概念,远远大于系统财产权法的概念。但是,讲财产权法通俗易懂,讲物权法晦涩难懂。所有这些,在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形成各自的成文法特色。
第一系统: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俗称行政法系、行政经济法系。主要集中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拥有少量的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
第二系统: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俗称民商法系。主要集中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大多数不动产、少数动产和派生性财产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拥有少量的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
第三系统:技术物权法系,科学物权法系。这两个体系的系统物权法成分,大多数集中于成文法中,少数存在于非成文法中。
2、非成文法系
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是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的配套工程,一般会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偶尔利用到它们。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的强制性因素很浓厚,基本上不与非成文法系挂钩;部分的担保物权法系规律性因素较浓厚,也不容易与非成文法系挂钩。普通物权法系是最自由的一类物权法系,所涉及到的物权项目特别多而杂,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基本上集中在这一板块之中。
第一系统:习惯物权法系。此处的习惯,系指交易习惯,对于小额度交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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