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含量,实为重要的物权价值技术指标,将其归纳入技术物权法范畴也不过分。诚然,物权的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正比的,物权的反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反比的,法律效力是衡量物权和物权关系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二)物、物权、物权关系
1、关于物
物权法所称之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以有形物为主,以无形物为辅,称之为物权或者物权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主体相对。物的归属与利用,是物权法的重心之一。
固名思义,物肯定是各种物权、物权关系的基础,否则便成为镜花水月。理论上未来之物是不能作为物权和物权关系对象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如房屋建设者通过假登记可以预售商品房,加工承揽可以改变传统的产品归属办法,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将现实的和未来的产品作为抵押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抵押等等。
物,是物权和物权关系的基础,故物为最原始的物权关系法的基础。倘若标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原先的物权和物权关系很有可能已经变更或者已经消灭。对于普通物权法是这样的、担保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其他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这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
中国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担保物权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基础条件是物。物被毁损、灭失,容易破坏物权与物权关系,故物权的保护往往与物的保护相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随意移动、移动后容易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主要是指土地以及地上房屋、树木等土地随着物。其中,土地这种自然物、天然物非常特殊,其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利用价值非常突出,许多土地与公众生活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必需的。
某些不动产,如树木、树上的果实、附着在土地上的矿石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