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全是应用物权法对象,趋势性、目的性非常明确。经过物权法一番改造,内容上耳目一新,格式化、规范化程度得以增强,应用范围更加广泛,遂成为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朵非常鲜艳的奇葩。
至于“后法优于先法”规则的实施,不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更多的是体现在立法质量层面。担保物权法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一味的重复《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内容和抄袭现存的条文,而是挖潜、革新、改造的新事物,是充分利用另类法律资源达到一种新的思想境界。每个人看过担保物权法的内容后,都会觉得此法的含金量非常高、实用性很强,字里行间意味深长,对提高觉悟很有帮助作用。
目前,经过市场经济的孕育,民间的融资、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必然会考验当事人的经验、智慧与法律素养。毕竟多学几招总比少学、不学的好,自觉遵纪守法总比蛮横无理的好,理性投资总比盲目投资的好。防范、打击各种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不能停留于感性认识和一般的理性认识,更加重要的必须具备法律素养与科学维权的意识。
已知:合伙投资叫集资,募集人有权决定集资的期限、利息、付款还款方式或者报酬方式。一旦合伙中出现亏损,参加集资者很有可能连本金也拿不回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业务中有个破产时的法律豁免权,对于投资人很不利。未附带担保的集资,主要是普通的物权关系,法律可以保证权利人的集资权,但不一定能够保证权利人的债权,最终导致参加集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这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已知:借贷融资叫借贷,出借人是债权人,需借人是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融资的期限、利息、付款还款方式。无论债务人是赢利、亏损或者保本,都得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物保、人保、反担保,清偿债权完全听天由命,这是普通债权法的简单办法。由于事先没有建立担保物权关系,对于债务人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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