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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第4节)

大。

巩教授接受过很多公众媒体的采访,其中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态度方法。他说,草案也与******委员长去年(2005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所强调的原则精神相背离。******指出,修改物权法“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他说,为了维护的权威与尊严,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延长《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时间很有必要,在延长审议期间,应该继续倾听各方意见,开展广泛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首先公布第六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全文,并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包括:为什么不把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写入草案中?为什么把本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却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甚至是事业、企业单位行使,从而使国有资产的流失开启门路?为什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为什么对于流失的公共财产,在追诉时间、追诉对象和判断应否追讨等问题上,为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人留下那么多的可乘之隙?

最后说,为了保障最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为了防止国有财产继续大量流失和加强廉政建设,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还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有财产法》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以上五段文字参考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物权法七审巩献田再上书》)

在“物权法大论战”中,“反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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