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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第7节)

理合法,本来就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由人民政府接管与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么不妥的呢?

关于新中国全民所有制的来源,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板块。

一是,来源于国民党政府和其他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及日本投降之后,按照联合国要求名义上由国共两党联合政府接管全国各地的伪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财产,实际上由共产党占据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礼。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中国大陆之前,国民党政府所能控制的区域和国有资产、税收来源等,仅仅限于半个中国。随着解放战争三大战役的节节败退,国民党政府所能统治、控制、支配的地盘大幅度缩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岛屿上当山大王、流寇为止。

从这方面来看,新中国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来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据地八路军、新四军自收自支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多年来积累的资产,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内部资产,这是主要的来源;另一部分是没收国民党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资产,这是次要的来源。之所以说其是次要的来源,是因为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而滥发货币,导致国统区、沦陷区的经济大萧条,国民党的各地政府实质上已经彻底破产,所欠下的很多债务却由共产党的人民新政权来承担起来了。

比如说,国民党逃到台湾去的才200万人,留在大陆的公职人员和退役军人等有几千万人,他们的就业分配、生活安排、住房分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全由新生的人民政府全部包揽起来了。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大陆普遍实行免费教育、免费就业、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免费养老等各项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国民党的党政军后裔们全由新中国的人民政府负担起来了。连国民党所有的战犯都分期分批全部释放,一一安排工作或者由人民政府包养起来。

抗日战争接近尾声时,苏联红军出兵中国东北,赶走了盘踞在东北的日军势力。苏联撤出东北,将大量武器装备交给了新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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