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城市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农村集体土地专有权与农村集体土地共有权二元化,农村无偿使用土地与农村有偿使用土地二元化,城市无偿使用土地与城市有偿使用土地二元化,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二元化,地上附着物权利与地上建筑物权利二元化,不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使用权二元化,以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多元化,以及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地役权多元化等等,仿佛由各种各样的二次方、N次方组成的方程式,编织成世界上最复杂的地权关系网络系统,对应于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社会关系等等。日常生活中,产生争议是常态,不产生争议是偶然性的。越是聪明的人疑虑性就越大,涉及到争议的问题就越多。
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规定是抽象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只是稀释了其中的一部分。很多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上是一笔带过的。一些专家团体自发性地进行田间调查,发表了一些很有见解的文章,出版了一些理论专辑。尽管是一些优秀作品并且农民兄弟们非常喜欢,也很煽情并很有号召力,然而,千言万语也不抵官方的一句话,汗牛充栋也不抵官员的一个字。至于信息不对称是次要的,权力不对称才是关键的。
按理说,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争应当是最大的争议对象,事实上没有姓资姓之争、公权神圣之争、平等保护之争和是否违宪之争那么热火朝天。这种现象并不正常,也不是好事。
“不争论”、“无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所谓的政治物权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也有很多人不敢触及灵魂,不敢讨论一些敏感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体制内的专家学者唯恐避之不及;二是所有权理论研究一直滞后,里面还有很多奥秘没有揭示出来,致使很多人对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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