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0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8(第7节)

法理上,怎么可以把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担保合同、担保债权定义为“从合同”、“从债权”?怎么可以把占次要地位和起参考作用甚至已经不起作用的普通合同、普通债权定义为“主合同”、“主债权”?怎么可以把特别留置权中根本不存在的普通合同、普通债权定义为“主合同”、“主债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实践上,因为颠倒了主次关系,意味着“以履行普通合同为主,以履行担保合同为辅”和“以清偿普通合同上的债权债务为主,以清偿担保合同上的债权债务为辅”,所以出现了180度的大逆转:

由担保物权回归到非担保物权,由担保合同回归到普通合同,由担保债权回复到普通债权,而且这样的逆转是完全统一的,债权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样的搞法哪里行得通啊?本来担保物权成立后当事人在正常的履行担保合同、清偿担保合同上的债权债务,结果中止了担保物权上面的程序,反过来重新回到了履行普通合同下面的程序。这哪里对头啊?光是担保合同上的债权债务额度都大于普通合同上的债权债务额度啊!

现在,我们不妨分门别类地考察一下几个担保方式的情况。

第一组:两个合同一并履行的情况。

抵押权合同和定金担保合同,实际上是把普通合同与担保合同合并在一起履行的。在平时或者在多数时候,是按照普通合同上的约定履行的。

(1)从表面上看,普通合同上的内容多于担保合同上的内容,一般是先普通合同、后履行担保合同,似乎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2)从实质上看,尽管担保合同不全是事必恭亲地亲自出马,却可以推动普通合同的认真履行,能够发挥最大作用的也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履行时,普通合同停止履行,增强了清偿债权债务的活力与效力。

担保合同包含普通合同,普通合同包含于担保合同,谁大谁小、谁主谁从,一目了然。

“主从学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