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和担保债权成立之后,普通合同和普通债权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原始证据资料而保留。鉴于法锁关系的客观要求,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中脱胎换骨而生发,不能轻易把普通合同予以废除。倘若担保物权没有完全实现,担保债权债务没有完全清偿,这样就可以从担保合同回复到普通合同上来,以便于继续清偿余下的债权债务。但是,即使发生了这样的情形,也决不意味着普通合同就是主合同、普通债权就是主债权。从法锁关系的整个过程来看,真正居于主导地位和作为决定作用的是质权,不是其他的什么事物。
履行质权合同时是专心致志的,并不要求同时履行普通合同。大多数质权合同搭载了全部的债权债务额度,有的甚至于对于优先清偿全部债权债务非常给力。正因为普通合同不给力,所以需要质权合同保驾护航。从这个角度上讲,普通合同真的不能算作主合同,质权合同真的不是从合同。
第三组:留置权特立独行的情况。
留置权是高等级的担保物权,其享有很多特权。譬如,其他的担保物权(物权性担保)和其他担保债权(债权性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法律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而留置权却不一定签订合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标志着留置权与普通合同甚至于担保合同没有必然关系。
留置权是高能高效的担保物权,其他担保方式有的优点它都有,其他担保方式没有的优点它也有。论反合同生效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它是第一个能者。它与普通合同没有对应关系,怎么认定普通合同是主合同呢?要谈主合同,留置权合同永远是主合同,连抵押权合同、质权合同和定金合同都对它俯首听命,对普通合同更不在话下。
(1)以无因管理之债突发的特别留置权而言,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曾谋面的特殊情势下成立的,连担保合同、普通合同和口头合同全都不需要,唯一的债权只有担保债权。怎么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与从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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