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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第3节)

可以说他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大贡献者之一,也是中国顶尖的物权法专家之一。

梅X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代物权法专家。曾合著过多部物权法教材,有的物权法教材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几年就出版过。

高X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第一代物权法专家。著述颇丰,获奖甚多,曾专著或合著过多部物权法教材。

由王X明总主编,梅X英、高X平著的《物权法教程》,是XX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资助的学术成果。全书628000字,XXXX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在第十六章担保物权总论中,同样千篇一律地、密集性地抛出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债务说。

第一板块:关于“从属性说”的基本概念

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阐述,第一项是“从属性”。

《物权法教程》第318页至第319页: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在性质上是从属于主权利即债权的从权利。

担保物权在设立上的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又称为担保物权的附从性。不过,担保物权设定上的从属性,不能仅从其与债权成立时的时序上来看,而主要应从其与债权的主从关系上来看。留置权因保护特定债权而生,只能对既存债权成立担保物权,其从属性特别显著;抵押权、质权的从属性比较缓和,可就将来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而设立,但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必须有确定债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仍有主从关系[注:此处引用的是日本学者我妻荣、有泉亨著、清水城补订的《担保物权法》第359页]。我国《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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