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单位;这样折腾来折腾去,至少得花费一年多的时间。住房改革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国资委,或者回去再与用人单位好好商量;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用人单位,或者去找市政府,或者去找省住建厅;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省政府..。推诿、敷衍、拖延与弄虚作假,是每个单位、部门的常态。
如果广大职工权利人的这么一大笔钱,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连市长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益金(住房补贴费)都要带头短少,那肯定是干的。由地方企业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老总们、承包寡头们年薪几百万就要泡汤了。如果法官们支持老职工们的诉讼请求权,地方政府放了血,法官们接着也要被地方政府放血,那打死他们也肯定不干。
审批权帝国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就是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中最大的拦路虎与绊脚石,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们永远是冠军、常胜将军,广大弱势职工如被宰的羔羊、永远的西西弗斯。
讨论物权法草案那几年,绝大多数人最关注的是如何在物权法规定保护国有资产,有的人还发表了极左的言论。另外一面,有些声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家学者,对于广大职工的居住权、住房保障权则漠不关心,竟然指责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要不得,要不得”,是最典型的叶公好龙分子。
(3)如何看待废与立的疑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出于排斥不同政治派别和人民民主****的需要,很快就废除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以全新的一套社会主义法律统治全国并开拓未来。一些有眼光的专家学者发现,资产阶级政府制定的法律并非百分之百是垃圾、糟粕和废品,其中确有一些人类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融入当代物权法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于融入一些精细化技术也是必须的。
旧中国政府制定的物权法,基本原理与统一概念均来自于西方民法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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