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0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第7节)

经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于制定新时代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时完全可以驾轻就熟,水到渠成。如德意志帝国制订《德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时,可参照的法典有:13世纪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之类的习惯法法典;1794年颁布的《普鲁斯普通邦法》,长达一万七千多条,融诸法于一体,代表着地方法发展的高水平。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封建法到资本法,这是一个历史大转折过程,法理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把民法从混合法中独立开来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特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性以及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性的一面。德国的公法与德国的民法也经常发生矛盾,如德国物权法是千方百计地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德国基本法第十二条却规定了“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越是到了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公法与民法打架斗殴的现象出现的频率越高。

然而,中国的当代物权法才刚刚起步,当代民法典的制定还一直是个未知数。到底怎么学、学什么,如何不断地完善中国当代物权体系,如何把物权法修炼到至尊境界,永远是个严峻的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既要消除中国封建法的影响,又要消除民国资产阶级物权法的影响,又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功能特征,又要体现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实用性与前瞻性,又要把各类物权关系人打点好,但现成的经验明显的欠缺,法理基础也相当薄弱,很多问题二十年来争议性很大。物权法课题的研究,由一夜爆红到逐渐变冷,对于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很不利的。

(4)不能老是维持现状

物权法面世之后,大家都可以随时随地的接触物权法,可以不失时机地潜心钻研物权法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但是很多人仅仅满足于维持现状,写表扬信和批评意见的很多,写系统性合理化建议的寥寥无几。这是最大的拦路虎之一,使得很多人望而生畏,更谈不上披荆斩棘、攀登高峰等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