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很多内容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西方最自为豪爽的是罗马法,而罗马法最豪爽的是物权法。
物权法不仅仅是大陆法,更加重要的是经典式的世界法。她是人类社会智慧的结晶,有着贵妃一样的雍容华贵,仿如圣经一样的让人崇拜,仿如璀璨的星星一样让人敬仰,犹如春回大地一样的诗意盎然。很多国家纷纷仿效他国的物权法,经过革新改造从而变成自己国家的新型物权法,遂成为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的重器。
某些国家和地区仅仅制定一般性的财产权法,没有制定特殊性的财产权法,执法中空白点很多而影响到整体性的法制建设,于平衡物权关系方面略付阙如,遂成为国家之大不幸、人民之大困厄。殊不知,物权法是领头法、高度集中的民法,一部物权法可以顶、数部一般财产权法,而且还可以带动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的制定与改良,法律效力及其效率显著,是一般财产权法所不能比拟的。当然,这一类立法模式,根本谈不上物权法优良传统之继承与创新的问题。
物权法的很多内容是民法中的中心内容,牵一发而动全钧,对于债权法、继承法和其他的财产权法影响很大。物权法场所,是一个特大型运动场、竞技场,每个人无论男女老少,都以不同的角色在这里开展活动或者进行博弈,按照物权规范化的要求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
同时,物权法又是牵涉面最广泛、权利义务项目最繁多、法学原理最深邃、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一类特种民法,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于各个时期的板块与模式也不尽相同,甚至于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这样最基本的概念也不一致。于是在立法、普法、执法、用法和修法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难点问题不胜枚举。
各国的物权立法,均立足于现代,着眼于未来,高屋建瓴,统筹兼顾,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锐意进取,在锐意进取基础上再上新台阶。既要有时代气息,又要为未来几十年预留发展的空间;既要符合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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