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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8(第7节)

上的民间借贷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边界在哪里?为什么盛行了几千年的民间借贷竟然异化为洪水猛兽?为什么金融体制改革几十年了并且连私人可以开办民营银行、民营借贷公司了而行政干预上却紧紧抓住不放?为什么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者不能还款就统统冠名为“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等罪名?为什么民间借贷自由统统变成了金融管制、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对象?为什么受伤的总是那些无辜的债权人、抵押权人?为什么“大王级”的抵押权在行政干预面前是那样的弱不禁风不堪一击?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其优势是: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最高法2015年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按理说,这是一个利好的大好消息,民事法律关系理顺了,行政干预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也会跟着理顺,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相当一部分人被强加的“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等罪名会被免除或者会被减轻,民事法庭的独立审判权得以扩大之后更有利于走民事诉讼程序而顺利维权,抵押权关系重新登上法律舞台并冲破公权的阻力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但是,某些行政干预部门的好权者根本不理睬若干规定的这一套新办法,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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