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刘晓庆被依法逮捕。公安、税务机关侦查及调查证实,刘晓庆作为其所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已涉嫌偷税犯罪。在之后一年半时间内,刘晓庆税案被炒得沸沸扬扬。许兰亭、钱列阳等人接手该案后,开始为刘晓庆做无罪辩护,4位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有错”和“有罪”差别很大。刘晓庆不懂得管理,公司出现偷税案,她的责任是疏于管理。对公司出现的问题,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一般责任——行政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刑事责任。犯罪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故意才能被认定。(新浪影音娱乐2004年04月07日《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刘晓庆无罪几成定局》)
2004年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晓庆公司总经理)靖军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对52项公诉机关指控的偷税事实的认定情况逐一作了说明。由于证据原因,法院对此前公诉机关指控的一部分偷税事实不予支持,因而将原来指控的偷税数额848万余元减少为667万余元。
透过刘晓庆案件,不难看出几种端倪:
一是明星和明星企业确实存在名人效应。这种效应由社会感染到了法律层面就赋予了新含义,于特定情势下可以融会变通。如“罚了不打”仍然在一定的局部范围内起作用,至于“又罚又打”的对象是在证据充足的情势下进行的。
二是有前景的单位与个人于弥补法律缺失、社会义务、承担责任方面有过人之处。承办经济案件时或许有变通的方面,关键在于要看当事人将功折罪的能力。
三是地方政府的目的意义与明星的自由生活相匹配。关于税收的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法院判处刘晓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该公司所欠缴的667万余元税款和710万元罚金就无法收回了,这样不利的情势连收税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看到。所以,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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