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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章:年终奖(第1节)

十一月下旬,江夏、汉阳两县的赋税徵收工作顺利完成。

武昌府知府郭崑焘、汉阳府知府王大雷,江夏、汉阳两县主要的地方官,连同廉察司、审计司的官吏来到北王府大殿向彭刚汇报了江夏、汉阳两县的赋税徵收情况。

或许是江夏、汉阳两县就在眼皮子底下,盯得紧的缘故。

抑或许是江夏、汉阳两县的官吏经过精挑细选,道德素质较高,也可能是江夏、汉阳两县广西、湖南的老军属多的原因。

江夏、汉阳两县徵收赋税过程中,并未发生贪墨事件,至少廉察司、审计司、圣库三方都没有发现有贪墨之事发生。

彭刚沿用的是清朝的赋税制度,只是在其基础上略微进行改进,以复式记帐法取代了从唐宋沿用至清的四柱清册法(单式记帐法),并设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专司审计。

毕竟眼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未发生变革,彭刚不可能,也没必要推倒原来的赋税制度,建立一套新的赋税体制。

沿用传统的赋税制度是最为现实,也是最高效的选择。

清代的赋税主体是田赋(土地税)和丁银(人头税)。

在雍正朝推行摊丁入亩政策之後,全国的丁银基本上都摊入了田赋中,合并徵收,称之为「地丁银」。这是地方政府上缴中央的主要税收。

除了地丁银之外,还有一系列附加税和杂税。

主要为在徵收银两时,以弥补熔铸损耗为名加征的附加税,名曰耗羡归公。

耗羡名义上为正税的10%~15%。

当然,这只是名义上的,清廷火耗归公,地方官的养廉银大部分来源於耗羡,故於耗羡部分征的特别狠,常实征20%50%。毕竟养廉银是他们的合法收入。

火耗归公与养廉银制度也是在雍正正式推行并制度化的。

耗羡部分北殿是以正税10%的比例进行徵收的,算是真正的善政。

成色不一的散碎银两不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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