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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第一次改判案件】(第2节)

去年底发生的,虞城县的一户居民,翻修房屋时擅自扩建。邻居认为侵占了自家的宅基地边界,於是就上前阻拦。

其中一人持锄头对峙,另一人上前抢夺锄头。前者连忙把锄头撤回,不让对方争抢。

其撤回的动作,却是往侧後方挥舞锄头,锄刃正好劈在看热闹者的大腿上。

看热闹的第三人,因腿部动脉大出血而亡。

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县官没有资格判决,只能初审之後上报州府。司理参军进行覆审,查清案件事实。再交给司法参军,由司法参军提出量刑建议。

司法参军量刑之後,再递交给签判厅覆核。

签判厅覆核之後,再移交给知府(或知州)。

此案已由司法参军和签厅判官量刑,如今送到徐来手里,他却认为量刑过重。

「有哪里需要商榷的地方?」

王轲盯着案件看了一阵:「依据《宋刑统·斗讼律》: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斗殴杀伤致人死亡,按误杀罪减刑一等,当判流三千里。」

徐来拿起《宋刑统》,却没有翻到「斗讼律」章节,而是翻到「杂律」相关条款。

徐来指着杂律条款说:「此案的争执双方,并没有斗殴。他们只是口角争论,一方出於激愤带了锄头,但并未使用锄头打人。」

「甚至从头到尾,双方都没有身体接触。其中一方想要抢夺锄头,另一方的反应是避让,把锄头收回去不让其抢夺。」

「当锄头误伤旁人之後,涉案双方都停止争执,立即施救并且报官。」

「这如何能是斗殴呢?」

「应当按照《宋刑统·杂律》量刑,以过失杀人罪判决。三年徒刑即可,不必流放三千里。」

王轲把《宋刑统》背得滚瓜烂熟,不用查看相关条款,就知道徐来所言属实。

但司法参军以「斗殴误杀」量刑,他也下意识地认为该这样,并没有仔细考虑这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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