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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司法解释(第2节)

控制地,反复回响着三天前论坛茶歇时,沈佳琪那句轻飘飘却又重若千钧的话:

“你解释得了法律漏洞,解释不了我爱你的漏洞。”

“漏洞”。

在法律语境里,这个词他太熟悉了。立法者并非全知全能,法律文本难免有未能涵盖的灰色地带,或者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无法被旧有条文妥善规制。这时,就需要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学理探讨来填补、澄清或发展。这是一个技术活,需要深厚的学养、严密的逻辑和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把握。他视之为挑战,也从中获得职业成就感和智力上的愉悦。

可是,“爱你的漏洞”?

这完全超出了他的认知范畴和法律工具箱的适用范围。爱,是一种情感,一种关系,一种主观体验。它如何能像《合同法》一样,被划分出“要约”、“承诺”、“履行”、“违约”的清晰阶段?又如何能像《侵权责任法》一样,界定“过错”、“损害”、“因果关系”?“漏洞”在这里是什么意思?是爱的缺失?是信任的裂缝?是承诺的落空?还是某种更深层的、无法被言语描述的情感功能的失灵?

他试图用自己熟悉的方式去“解释”。假设“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那么“漏洞”可能就是合同条款的缺失或矛盾。但爱的“合同”条款是什么?是谁和谁订立的?基于什么对价?适用什么法律?违约责任又如何承担?这些问题刚一冒出,就显得无比荒谬。爱根本不是合同,它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

那假设“爱你的漏洞”是一种“侵权损害”?那么侵害的客体是什么?是“情感利益”还是“人格权”?损害结果如何量化?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因果关系如何证明?是因为“我”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导致了“爱”这个“客体”出现了“漏洞”?这同样行不通。情感损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在极其特定且严重的情况下(如严重精神虐待导致精神疾病)才可能被有限度地认可,而且举证极其困难。

他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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