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实为盗窃罪主犯,其罪当惩。
再查从犯李贵、李有道、王成三人,受李天赐、李天娇邀约,贪图小利,参与行窃,助纣为虐,亦属有罪。
然李贵到案之后,能幡然醒悟,主动坦白全部罪行,如实供述同党及行窃细节,毫无隐瞒,助力本县快速勘破此案,悔罪之心可嘉,依大明律“自首减罪、坦白免刑”之条,可免其刑事责任,然其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判令其赔付原告方正农银二十两,以抵被盗犁杖之价,赎其过错。
李有道、王成二人,参与行窃,虽系从犯,然到案后未能主动坦白,且已戴罪潜逃,其罪难赦。核其情节,较主犯为轻,较坦白之李贵为重,当予惩戒,以儆效尤。
今依大明律《刑律·贼盗》篇相关律条,断决如下:
一、主犯李天赐,犯盗窃罪,判徒刑二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期间不得保释、不得赎免;
二、主犯李天娇,犯盗窃罪,判徒刑二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期间不得保释、不得赎免;
三、从犯李贵,主动坦白,认罪悔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令于三日内赔付原告方正农银二十两,若逾期未付,加罚杖刑二十,仍需追缴赔款;
四、从犯李有道,犯盗窃罪,判徒刑一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
五、从犯王成,犯盗窃罪,判徒刑一年,押赴本县牢狱服刑,期满释放;
六、被盗五副犁杖及图纸,已追回,即刻发还原告方正农。
本判为一审,如有不服,可七日内向上属州府上述,也可原告被告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
特判。
大明崇祯十一年五月三日
本县知县吕尚正判
听到判词后,李天娇和李天赐顿时瘫坐在被告石上,李天赐叫道:“舅舅.......大人,您不能这样判决,坐两年大牢,我们如何受得了?”
吕知县恨铁不成钢地呵斥道:“这不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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