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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第5节)

与外界联系。

4.4 乙方明确知晓并同意,其在合作期间的行为表现,将作为检察机关评估其“重大立功表现”及后续司法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监督方与顾问方职责

5.1 监督方(刘/王检察官)负责协议的全面执行监督、争议裁决、安全保障协调,并确保合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权对乙方的信息提供及行为进行审查和质疑。

5.2 顾问方(陈烬)对甲方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具体安保方案的执行、与监督方的协调、以及协议中涉及甲方安全条款的监督落实。有权拒绝任何其认为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安排或要求。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 本协议内容、合作期间获取的所有情报、行动细节、以及各方在合作中知悉的对方非公开信息,均属于最高级别机密,未经四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2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约,监督方有权立即终止其“特情人员”身份,并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7.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监督方所在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监督、顾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甲、乙、监督、顾问四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后附详细的日程安排草案、安全预案、紧急联络方式、以及乙方的具体信息清单承诺书等附件。)

林晚一页一页地翻看着,速度不快,但目光锐利,不放过任何一个字眼。协议将她提出的所有条件,甚至更加严苛的限制,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三个月期限,严格的信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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