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应进行合作,以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收回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她微微颔首:“这是国际社会打击非法文物贩运的基石。摩纳哥是缔约国,我国也是。这意味着,对于公约生效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摩纳哥有义务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其进入本国市场,并在可能时予以归还。但关键在于,‘1970年公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且对‘归还’的具体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性,依赖缔约国国内法执行。”
“所以,我们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具体的国际法武器,特别是针对明确属于‘被盗’而非仅仅‘非法出口’的文物。”苏瑾继续说道,“阿九,调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公约,又称UNIDROIT公约)。”
另一份文件展开。1995年UNIDROIT公约是专门针对文物返还的私法公约,力度更强。
“第三条,关于被盗文物的返还,”苏瑾的目光锐利起来,“‘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 并且,‘归还请求应当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三年内提出;但是,自被盗时起五十年内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 更重要的是,它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在归还该文物时,有权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但以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文物是被盗的,并且在获得该文物时已履行了审慎义务为限。’”
她停顿了一下,仔细审视着条款:“我们的三件青铜器,是明确记录在案的博物馆被盗物,属于典型的‘被盗文物’。根据这条,无论当前持有者是谁,原则上都应当归还。而‘公正合理补偿’的前提是持有人‘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文物是被盗的,并且‘履行了审慎义务’。阿斯特里翁基金会作为专业机构,在获得来源如此可疑、且有国际刑警红色通报的文物时,很难证明其‘履行了审慎义务’。这是对我们极为有利的一点。摩纳哥同样是该公约缔约国。”
“但是,”苏瑾话锋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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