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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章 司法鉴定:证据被采纳(第2节)

实性、完整性,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异常点,进行专项复核鉴定。’”

“同时,”方启明补充道,“我们要在申请中,以学术探讨和案例参考的形式,‘不经意’地提到,在国际电子证据鉴定领域,某些特定技术特征(比如阿九报告中提到的字体子集异常、音频频谱接缝、时间戳逻辑悖论等)已被公认与高级伪造工具或手法存在关联。我们要把法庭和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电子证据也可能被高水平伪造’这个认知上,削弱控方证据‘天然可信’的光环。”

“那服务器日志呢?”另一位年轻些的律师问,“难道不提?”

“提,但不是现在,也不是以这种方式提。”方启明道,“在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时,我们可以附加一份‘情况说明’,以一种假设性的、探究性的口吻指出:如果涉案证据确系伪造,那么伪造行为必然在某个物理或数字环境中进行,可能会留下环境痕迹。我们可以‘建议’鉴定机构,在条件允许且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关注证据可能带有的、指向特定工具或环境的‘潜在关联特征’。这是为将来,如果我们能通过更‘合法’的途径(比如调查令、国际司法协作)获取到服务器相关证据,并将其与鉴定发现的‘工具特征’进行比对时,铺平道路。现在,这几行日志是我们手中的‘王炸’,但出牌时机必须恰到好处。”

秦墨点头:“林晚案这边,我会同步推进。重点强调邮件和图片附件的异常,申请对通信证据的生成环境和路径进行更深入的溯源分析。另外,我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到,最高法近期可能要出台一份关于规范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指导意见草案,里面可能会强调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尤其是对可能存在伪造的技术审查。我们可以利用这个风向。”

战略既定,行动立刻展开。方启明和秦墨几乎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措辞严谨、引经据典、附有大量技术分析摘要和专家意见(方启明通过海外渠道获得的“影子鉴定”倾向性意见被巧妙转化为学术观点引用)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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