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辩护人申请,就鉴定意见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其对我方当事人罪名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影响,进行详细陈述。”
“准许。”法官点头。
方启明拿起一份早已准备好的材料,声音清晰而有力,回荡在法庭每一个角落:“审判长,合议庭。首先,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本次鉴定并非由辩方单方委托,而是经合议庭审议决定,由贵院在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中随机摇号选定,程序公正,资质权威。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其次,公诉人声称‘仅存在技术疑点’。但请法庭仔细审视鉴定结论的原文——”方启明举起手中的鉴定意见书副本,逐字逐句地读道:“‘难以用证据生成、传输、存储过程中的自然变异或合理技术误差予以解释’,‘不能排除其经过人为技术处理或伪造的可能性’,‘降低了相关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与真实性可信度’。请注意,鉴定机构使用的措辞是‘难以用’、‘不能排除’、‘降低了可信度’,这是一种基于科学检验的高度盖然性判断,绝非公诉人轻描淡写的‘疑点’。在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下,当关键证据的真实性本身存疑,其证明力被权威鉴定意见‘实质性削弱’时,该证据的基石作用已然崩塌,以其为基础构建的整个证据链条的可靠性,也将受到根本性质疑!”
他稍作停顿,目光扫过公诉席,然后继续:“公诉人提到其他证据。好,我们就看其他证据。指控陆沉舟先生商业间谍罪的关键‘合同’和‘内部纪要’,其电子版本的真实性已被鉴定质疑,那么与之对应的、声称是陆先生亲笔签名的纸质版本,其来源是否清晰?是否经过了同样严格的、对其形成时间、笔迹、纸张、印鉴的鉴定?据我方了解,没有!指控林晚女士的关键邮件和附件真实性存疑,那么所谓与之对应的‘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其源头是否可靠?是否也存在被污染、被诱导甚至被伪造的可能?当电子证据——这个在现代经济犯罪中往往最核心、最直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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