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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成立“默然资本”(第2节)

一名员工作为名义董事。该名义董事将根据股东(陈默)的书面指示(通过“董事指引函”Letter of Wishes)行事,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决策。此举满足BVI法律对本地董事的形式要求,同时确保控制权牢牢掌握在陈默手中。

◦ 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 同样由该服务机构提供,负责处理公司注册、年检、法定记录保存等合规事务。

◦ 股东权利保留: 通过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东权利保留协议(Shareholder’s Rights Reserved Agreement)”,明确规定名义董事在特定重大事项(如变更公司章程、处置重大资产、申请贷款、任命或解雇董事等)上,必须事先获得股东(陈默)的书面批准方可行动。此协议是控制权的核心保障。

• 银行账户: 公司成立后,将在新加坡或香港的一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开户需名义董事配合,但账户的实际操作权限(如网银权限、支票签署权)将根据陈默的指示设置。考虑到反洗钱(AML)和了解你的客户(KYC)要求,陈默作为最终受益人(UBO)的信息需向银行披露,但可通过专业服务机构以合规方式处理,尽量减少个人信息暴露。

• 初期投资策略与授权: David建议,在公司成立初期,投资活动应极为保守,以建立记录和熟悉流程为主。建议将初始注入资金(陈默计划从“学习基金”中划出500万人民币等值美元)主要配置于:

◦ 高评级主权债券(如美国国债)或顶级货币市场基金。

◦ 全球主要市场大盘指数ETF(如标普500、MSCI全球指数)。

◦ 严格限制个股投资比例(如单只股票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且需提供书面分析理由。

◦ 投资决策流程:陈默研究并形成投资建议 -> 通过加密渠道发送给David -> David审核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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